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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小烜(长沙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全球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人类社会注入新的活力。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影响下,人类社会正在发生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各国之间的合作方式也在被不断重塑。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各国需要携手共进、共克难题,共商共建全球数字技术治理体系,共享数字技术发展成果和红利。
共同商议制定全球性政策和法规,搭建多元协同的数字技术监管治理体系。现有的全球数字技术治理制度,存在“存量制度”和“增量制度”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在时效上具有滞后性、实施上具有离散性。解决此类问题,应注重以下三点。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在不断完善现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应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6G、“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发展的新态势,共同商议制定能够解决有关问题并具有适时性、更新性特征的“敏捷治理政策”。要进一步制定和明确司法解释与裁定标准,强化规则指引,加大对数字平台企业等数字技术责任主体的司法锚定程度,并着力建设国际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实现对数字技术使用乱象的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以法治保障为数字技术系上行稳致远的安全带。二是拓宽协同治理渠道。可以在G20、APEC等多边机制和WTO、FTA等贸易规则体系中,拓展有关数字智能技术治理探讨途径,建立定期性主题研究会议机制。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和维护以区域性机制为主的双多边数字技术治理机制,深化国际数字技术政策交流对话和合作协定谈判,形成由政府主导、平台企业和社会公众多元参与的有效协同治理机制。并且,在发挥大国作用的前提下,还应重视激发中小国家的治理力量和参与活力,使更多国家参与治理,夯实全球数字技术治理主体基础。三是提升数字监管能力。可以通过加强跨国监管对话与沟通,推动构建全球性数字技术重大风险防范机制,实施分类、分区域跨境流动监管制度,划分各国在数字技术治理中的权、责、利,促进多边监督体系良性发展。还可以通过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推动数字监管从传统中心化的纵向治理转化为分布式横向治理,不断增强数字风险技防能力,促进监管体系的数字化、精准化、多维化发展。
共同建设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推动全球数字技术的创新和发展。由于数字技术受人才、资金、技术等条件的影响,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马太效应在各国数字技术发展过程中愈演愈烈。解决这类问题,应注重以下三点。一是搭建技术交流互鉴机制。可以通过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智库等跨域交流、举办全球性主题会议和发展论坛等方式,推动形成数字技术创新与帮扶的良好发展生态。还可以搭建国家、区域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数字技术交流对话机制,并联合各知名企业、产业组织和行业专家,持续搭建开放的国际数字技术交流和共享平台,共同构建数字技术生态协作网络。二是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可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关键技术攻关,搭建国际性产学研用协同机制,联合突破全球性技术瓶颈。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前瞻性、应用性基础研究。同时,应进一步加快全球性数字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契合数字技术发展趋势的新型平台,使其在充分发挥现有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激发技术进步的内生动力,从而在各种数字技术新领域提高探索与创新能力。三是倡导开源伦理精神。开源伦理精神的普遍化,意味着开放共享精神将超越开源社群,并向整个人类社会释放出巨大的精神辐射潜能,最终成为数字技术创新的强大驱动力。应积极引导开源社区的自组织发展,并推动开源社区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性开源社区和开源平台建设。在提升国家科普能力、提高全民数字技能和素养、助力更多群体融入数字化浪潮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设立技术创新反馈平台和采用模式,为数字技术发展提供强大的民众推动力。还可以在保障社会群体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鼓励技术公司、媒体机构、民间组织和个人用户等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技术创新议题的讨论,进而激发社会群体创新能量、壮大技术研发探索群体。
共同享有数字技术发展成果,促进人类社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迈向更好未来。在全球数字技术发展成果的分配上,当前既存在国与国之间分配不平衡的问题,又存在成果分配短视化、“代际共享”困难等问题。面对此类困境,应注重以下三点。一是建设数据要素流通机制。在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和数据安全管理的同时,可以提高政府开放数据、企业非私数据的利用效率,明确各参与方在数据流通各个环节的权责关系,并保障一般性商业数据的自由流动,着力在数据保护和利用中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平衡。数据交易场所可以通过创新数据交易模式、提供新型交易技术、固定数据交易证据等方式,增进买卖双方的信任、减少争议,从而最大限度发掘数据的公允价值。二是推动数字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在推动技术应用和数据采集时,要秉持数字技术成果可持续性分配原则,提前研判发展趋向、规划应用周期,防范技术发展与数字红利过早出现效益递减状况。还要加大对掌握先进技术和海量数据的大型数字平台和科技企业的引导力度,发挥人工智能作为数字技术应用和发展的基石作用。在保障人工智能技术有序推进的同时,要不断培育其长期化、科学化发展能力。三是探索数字成果应用场景。应结合数字技术发展新态势,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数字化和数字普惠化“五化”的协调发展,以及智慧城市、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等领域的新发展,并在金融贸易、数字版权、隐私计算、数字孪生等多个领域加大数字技术应用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数字技术的参与感和获得感。要充分发挥数字产业链整体效能,可以通过数据增信、融资激励等方式,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集群形成利益链条,通过利益关联方式带动中小企业共享数字红利。
不少数字技术的影响都不限于某一领域或某个国家,而是会辐射全球各个领域,甚至同整个人类社会的“数字化发展”和人类自身的“数字化生存”息息相关。各国应立足于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摒弃隔阂、协同合作,加强数字技术的国际治理,推动数字技术更好地增进人类福祉、为人类社会发展服务。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价值开发的伦理约束机制研究”(17ZDA02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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